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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昨(二)日三讀修正通過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部分條文,對於進入台灣地區的大陸地區人士,若受強制出境,符合條件得收容,收容天數最長不能超過一百五十日。
陸委會說明,司法院一○二年七月五日作成釋字第七一○號解釋,宣告現行兩岸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二項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及收容之相關規定,在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之制度性保障方面,有進一步強化必要,至遲於此一解釋屆滿兩年時(一○四年七月五日),失去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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